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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国著作权法将于4月起施行

时间:2010-03-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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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另据了解,此次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1条。这6章分别是: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以及附则。著作权法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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