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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概况
中东欧
中东欧有8个国家(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白俄罗斯、乌克兰)的知识产权制度已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其综合经济发展水平与中国相当,知识产权环境也与中国相当,但不同国家之间仍存在差异。这8个国家中,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已经加入欧盟,其政局相对稳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普遍较严。
由于历史和地理位置的特殊性,中东欧地区历来是欧盟、俄罗斯、美国和中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交锋之地。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经济上的竞争性和互补性,有一定的合作空间。但进入该区域将面临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直接较量,创新主体或者拥有强大知识产权力量,或者寻求与当地企业合作利用其知识产权,但应注意当地的反垄断规则。
波兰警察和海关内部设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执法服务。波兰重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海关总署设立专门知识产权部;与周边国家合作每3个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海关官员主动或应权利人申请扣押侵权物。
捷克海关边境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监控与民事程序共同作用。
匈牙利海关是最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方式。所有知识产权单行法都提供了海关边境救济的措施。
保加利亚警察和海关内部设有专利等知识产权执法服务。
罗马尼亚海关边境措施是相对有效的措施。海关保护所有提交备案的知识产权产品;权利人申请海关措施后,必须随后启动民事或刑事程序;符合条件时,海关可以销毁扣押的货物。
白俄罗斯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建立关税联盟,采取“知识产权单一登记备案系统”。
东南亚
从立法角度,东盟诸国中,新加坡等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菲律宾等国家则制定了综合知识产权法;还有一些国家将知识产权法纳于民法典中。缅甸没有制定商标法,目前正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合作,试图在缅甸引入新的商标法律。
从专利法的立法模式上看,新加坡只保护发明专利,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则另行立法保护;菲律宾和越南将专利保护的规则置于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中,提供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另行立法保护;柬埔寨和老挝的专利法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文莱过去没有独立的专利注册制度,延伸注册已经在英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注册的专利。
新加坡专利法首次发布于1994年,并于1995年5月23日生效,在2002年、2005年、2008年、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订。2014年2月11日,新加坡专利法的修正案再次做出修改。2014年4月1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合作,为其受理的专利争端提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
在马来西亚,专利所有人有权就他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就他人即将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又称即发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泰国设国家专利委员会进行专利管理,由商务部副部长担任主席,委员会包括不超过12名的有资格的委员。这些委员由内阁任命,来自泰国科学、工程、工业等领域。
越南的各级法院、调查局、市场管理办公室、海关办公室、警察机关和人民委员会都负有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职责。
俄罗斯
1992年至1993年间,俄罗斯通过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单行法律,这些法律构成了俄罗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来源。2002年至2003年,俄罗斯对上述法律进行了全面修改与补充。自2006年起,俄罗斯对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再次进行了重大调整,废除上述知识产权单行法,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全民法典化。
2006年12月18日,俄罗斯总统签署了第230号“关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生效”的联邦法律,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废除知识产权领域中原有的一系列单行法,此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即成为俄罗斯全部和唯一的知识产权立法。2014年3月12日俄罗斯总统签署了第35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作了多项重大修改。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包括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技术、商标、许可和侵权责任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
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作为俄罗斯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负责俄罗斯境内的专利申请审查及知识产权客体的许可、转让和抵押合同登记等具体职能工作;同时其下属的专利争议委员会,还负责有关知识产权争议的行政复议程序。2004年改组后的联邦知识产权、专利与商标局包括4个司:财务管理司、国际合作与信息保障司、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管理司、智力活动成果利用检查与监督司,另有3个附属机构:联邦工业产权院、专利争议委员会、俄罗斯国家知识产权学院。
俄罗斯联邦内政部是俄罗斯政府的强势部门之一,相当于中国的公安部,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俄罗斯国内的安全。俄罗斯联邦内政部于1999年成立了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门部门,各联邦成员的内政部门,也成立了类似机构。近年来俄罗斯联邦内政部多次组织执法行动对市场上的假冒、盗版和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进行打击。
印度
如今的印度已成为全球软件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正在努力推进硬件和芯片制造业的发展。近年来,印度正在迅速成为亚洲重要的创新中心之一,这些主要得益于印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印度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大幅修订知识产权法律。为与国际接轨,印度在2005年的专利法修订中新增计算机软件和医药产品专利保护的条款,强有力地刺激和吸引了印度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印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秉承“需要则保护”的原则,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实际运用。印度还重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制度的基础性作用,例如,专门为信息产业制定《信息技术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保护,表明其对信息产业的重视。此外,印度还重视服务贸易立法,从具有传统优势的信息、生物科技开始向电信等众多服务贸易领域扩展,如今印度已是电信领域投资的最大热门。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立法为保障,司法、行政和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密配合,构建起了独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更新与完善法律,使之与国际条约接轨,成为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在印度,知识产权权利人如遭遇侵权,共有3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即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
在印度,通过海关行政执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是较为典型的行政执法途径。印度政府通告发布了《进口货物的知识产权实施规则》,该规则提供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般或特定的海关监视公告,以防止进口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特别是商标、专利、版权和设计等。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申请海关监视公告能够较为有效地避免侵权商品进入印度,在印度申请海关监视公告,每项知识产权需要单独提交相关监视公告申请。监视公告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也可以向有关海关税务司提交,官费为2000印度卢比,约合198元人民币。